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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、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,结合历史状态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,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。
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,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。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,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;当构件是相关的,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。
房屋构件危险性鉴定:
地基基础: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、水平裂缝、竖向裂缝状况,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,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,地基滑坡、稳定、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。
砌砖结构构件:重点检查砌砖的构造连接部位,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,砌砖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。
木结构构件:重点检查腐朽、虫蛀、木材缺陷、结构缺陷、结构构件变形、失稳状况,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,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。
混凝土和钢结构房屋结构危险性鉴定:
混凝土结构构件:重点检查柱、梁、板、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,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,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。
钢结构构件: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、螺栓、铆钉等情况,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、支撑杆件、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,钢屋架杆件弯曲、截面扭曲、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、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。
危房鉴定人员规定和处理意见:
危房鉴定,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技术人员参加。
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,鉴定机构有权另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。
观察使用: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,尚能短期使用,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: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,可解除危险的房屋。
停止使用: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,暂时不便拆除,有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: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,需立即拆除的房屋。
危房鉴定费和治理:
房屋所有人的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,并预交鉴定费。鉴定为危房的,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房的,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。
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房,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,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;如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,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,房屋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,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。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危房鉴定等级划分:
A级: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未发现危险点,房屋结构安全。
B级: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,但不影响主体结构,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。
C级: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局部出现险情,构成局部危房D级: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体出现险情,构成整幢危房。
房屋的组成部分(地基基础、上部承重结构、维护结构)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:
a级:无危险点b级:有危险点c级:局部危险d级:整体危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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